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EEAPG6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于海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5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2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011N1-1综放工作面4#液压支架压力12MPa、18#液压支架压力10MPa,不符合规程要求;2.011N1-1综放工作面4#、54#支架顶空,未接实;3.011N1-2掘进工作面与其相连的巷道间未设隔爆水棚;4.采区回风下山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5.中央泵房水泵电动闸阀未连接接地连线。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