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FYYW72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于海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9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9日至10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011N1-2掘进工作面二台皮带机尾局部跑偏;2.011N1-2掘进工作面二台皮带机尾缺少一氧化碳传感器;3.011N1-1综放工作面45#-60#液压支架间工作面整体片帮,片帮深度在0.5-0.7m之间,56#、57#液压支架护帮板未打到位;4.011N1-2运输顺槽压风自救装置减压阀损坏。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MT654-2021)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2.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