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FKTNJ3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杰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10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11日至12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EIN46-9掘进工作面运输顺槽变坡点处无极绳绞车缺少压绳辊;2.东一北五6-7采煤工作面53#、54#支架接顶不严、错茬超过侧护板的2/3,煤壁片帮;3.东一北五6-7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巷道底鼓皮带倾斜。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3.(MT654-2021)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