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EEAPG6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久伟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11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13日至14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6-2B东倾斜综放工作面防火门墙破损;2.6-2B西综放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钢丝绳锈蚀,缺防锈油;3.489提升机钢丝绳连接装置未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七项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