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5564194197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闫国富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4〕12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企业二期C单元生产装置已于2023年11月21日产出天然气产品,该生产装置企业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未对试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