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9558148311R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全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4〕43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 2、企业生产的煤焦油和煤气的SDS和安全标签存在重大错误,危险性分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分类信息表不一致,危险象形图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中的规定不一致。 3、粗苯罐区泵房2台换气风扇电机外壳未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要求。 4、焦三皮带无双侧防护栏,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第9.5.9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4〕40(危化);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 份。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伍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