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市宁保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9MA0PQN4H90 |
法定代表人 | 董爱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4〕54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8日至9月2日1,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总图集控中心、化验室楼用于企业办公、住宿,与电炉(42MVA硅锰矿热炉)距离不足100米。 2、原料除尘风机电机平台未设置梯道、未设置防护栏。3、1#、2#原料混料皮带电机未设置接地装置。4、原料上料二段皮带张紧器上部两改向滚筒点两侧及顶部未设置防护网,在重锤下方的地面上未设置由防护板组成的高度为2.5米高的防护区。5、原料混料车间一层西侧皮带滚筒未设置防护罩。6、原料混料车间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皮带纵裂的探测器、自动清扫装置。7、净煤气总管盲板处水封排水器(编号:NMP-002)与煤气总管间的连接管道上、下阀门之间未设置检验口。8、净煤气总管盲板后吹扫置换氮气管道采用硬连接,不用时管道未断开。9、煤气净化布袋除尘器检修电葫芦缺失上限位和导绳器。10、焦炭破碎机及滚筒筛采用传动皮带动力传送,未设置打滑监测装置(滚筒筛皮带轮未设防护罩)11、焦炭破碎场地四条皮带机尾均未设置防护罩。12、焦炭破碎、筛分设备未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3、焦炭破碎、筛分皮带机设置的控制按钮距离皮带长度方向大于10米。 13、焦炭破碎、筛分连续粉尘释放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柒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