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FYYW72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于海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5〕4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2月24日至26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011N1-2运输顺槽甲烷传感器距巷壁小于200mm;2.011N1-2回风顺槽600米处电缆遭受淋水;3.021N1-1综放工作面71#、72#液压支架未接顶;4.14号风门底轨道间未封堵,存在漏风现象。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