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德圣邺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114874750R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海柱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5〕5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3月11日至14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委托核查赤峰西拉沐沦(集团)公格营子煤业有限公司等2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有关情况的通知》(内矿安委〔2024〕19号)要求,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并聘请赤峰平庄弘科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内蒙古德圣邺能源有限公司改建(扩大开采范围)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发现: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德圣邺能源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开工建设,其安全设施设计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批复。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处罚内容 |
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张海柱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