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772234149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占科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14号 (赤)非煤罚〔2024〕ZFJC-15号 (赤)非煤罚〔2024〕ZFJC-16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10月16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774米水平、702米水平接碴平台未按设计施工,接碴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四章(露天矿山现场)8“现场安全设施与设计一致性”序号1(1)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南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