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4日至3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存在以下问题:尾矿库一子坝未设置位移监测和浸润线监测设施。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三),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三节序号19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三)的规定,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