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同意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授权旗县应急局评审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关事宜的复函》(内应急函〔2019〕157号)的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调整、授权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
三、授权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进行评审公告,并由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证书、牌匾的发放工作。
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对授权的事项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半年报送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将对下放、授权的许可事项进行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政审批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市应急管理局、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