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科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七)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八)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采取在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科室、队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一)、(二)、(八)项内容由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科负责公示,第(四)、(五)、(六)项由办公室负责公示,第(三)项由有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队负责公示,第(七)项由行政审批科负责公示。
第九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科会同有关科室、队释疑和解答。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有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队包括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非煤矿矿山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监督管理科、赤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