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2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赤政办发〔2019〕10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提交局领导审批前,须经局政策法规科与规划科技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具体是指:
(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事项;
(二)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部分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现场处理措施除外);
(三)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代拟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件、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件;
(五)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局机关承办机构实施重大执法行为,在提请局领导审批前,须经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三)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材料不全的,承办机构应在指定时间内补充完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第七条 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建议;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局领导集体研究的建议;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局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条 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至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分管领导,一份连同卷宗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部门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规科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表
审核事项 |
|
|||
承办机构 |
|
送审时间 |
|
|
送送审材料 |
相关法律文书 |
|
||
|
||||
|
||||
|
||||
|
||||
|
||||
相关证据材料 |
|
|||
|
||||
|
||||
|
||||
|
||||
|
||||
|
||||
其他 材料 |
|
|||
|
||||
备注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表
编号:赤应急法审字﹝ ﹞第( )号
|
项 目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
法制审核内容 |
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
|
|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
|
|
|
程序合法 |
|
|
|
无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
|
|
|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
|
|
|
法规科 意 见 |
签字 : 年 月 日 |
分管局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
赤应急法审字﹝ ﹞第( )号
:
按照《赤峰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对你承办机构于 年 月 日送审的 等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分管领导,一份由法规科备案,一份交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