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赤峰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牌子。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划入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煤矿安全监管相关职责。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规程和标准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驻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赤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全市)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防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5.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商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全市各级防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和执行。
(二)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矿山安全监管局与自然资源局、公安局、能源局等部门在全市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2.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全市煤炭行业规范。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全市煤炭安全规范,会同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