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但没有规定也可以放弃听证权,请问听证权也可以放弃么?另,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么?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天内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
【回信】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这是《行政处罚法》(2021)明文授予给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7条、第41条、第44条、第45条和第63条)。其中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无条件的,即无论在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都一概享有,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地提供机会;但听证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部分案件中,即第63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当事人方可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和听证既然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不是程序义务,因而都是可以放弃的。至于《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未规定可以放弃听证权,这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是鉴于考虑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听证权是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只可放弃前者而不可放弃后者。至于当事人放弃了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之后,行政处罚机关是否可以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问题不够明确。是指相对什么“时点”而言?《行政处罚法》(2021)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只要在90日内(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可以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放弃程序权利。至于在一天内是否可以作出处罚决定,这在简易处罚程序中是完全可以并可行的;在普通处罚程序中,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但在技术上是较难做到的,因为规定的程序环节必须完成,如调查、取证、核实、事先告知、讨论决定等,否则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