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紧要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市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5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取暖、狩猎打猎。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田、烧草、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坝界。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从严惩处问责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其他要求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严格划定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