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 | 赤峰中秦铝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D2EJLN2L |
| 法定代表人 | 于波 |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6〕工贸01号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8日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30-3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照2026年年度执法计划对赤峰中秦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1.企业2024年立项“赤峰中秦铝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加工3万吨铝制品生产线项目”,2025年6月份开始生产,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企业2期2025年立项“赤峰中秦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镁合金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目前处于建设阶段,企业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3.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7条重大事故隐患、29条一般隐患)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问题。 |
| 违反法律法规 条款规定 |
企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 处罚依据 | 企业: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2条【裁量阶次】C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条【裁量阶次】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02条【裁量阶次】C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条【裁量阶次】A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条【裁量阶次】C 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条【裁量阶次】C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5000元(贰拾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于波处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