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北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MA0QPCNC4W |
| 法定代表人 | 曹建辉 |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6〕工贸02号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15日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16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照2026年年度执法计划对内蒙古北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企业2023年7月投产至检查当日,未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2.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中心配电室、第二车间电焊区域配电箱、二氧化碳气瓶储存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4.检查当日,第六车间储物间内员工仪修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焊接作业。 |
| 违反法律法规 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5条:【裁量阶次】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条【裁量阶次】B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07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裁量阶次】A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合并做出处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