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8〕21号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指导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8年3月5日
赤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非煤矿山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非煤矿山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对外包施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六条 非煤矿山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见附件1),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班组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班组长的排查每天至少进行巡检一次,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安全副职应当组织安全管理机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投资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工作机制,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见附件3),并逐级上报本企业相关部门。
第八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4),应当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向旗县区安监局报告。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3.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4.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4.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5.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6.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机制,加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工作力度(附件2)。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对于企业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本企业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自行恢复生产,并及时报告旗县区安监局。对于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 非煤矿山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必须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非煤矿山应当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非煤矿山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有条件的非煤矿山应当建设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生产信息化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无法被篡改或删除。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井口(或坑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于经核实的事故隐患举报,应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