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8〕57号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吸取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井溜罐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坠罐、跑车事故,决定对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提升系统,包括竖井、盲竖井、斜井及盲斜井人员提升系统。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旗县区安监局全面检查、市安监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四、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一)基本内容。1.提升绞车(或提升机)室各种资料是否齐全:(1)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提升绞车(或提升机)工持证上岗;(3)制动系统图;(4)电气控制原理图;(5)提升机技术特征表;(6)提升系统图;(7)设备运转记录;(8)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9)大、中、小修记录;(10)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11)提升绞车(或提升机)运行记录。2.设备检查和检测:(1)是否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提升设备;(2)是否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3)是否装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连锁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4)是否对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多绳提升机井塔、井筒罐道梁、壁座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每年进行1次检查;(5)提升井架(塔)内是否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是否设封头挡梁;(6)提升绞车(或提升机)、防坠器、斜井人车、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二)竖井提升系统。1.地表及各中段距井口5m外是否设置侯罐区;2.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内容: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乘载人数、生产日期、制造厂名称和地址等); 3.罐笼顶部是否设有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4.罐笼进出口是否装设罐帘或罐门;5.罐帘或罐门关闭后,其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是否不得小于1.2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是否不得超过0.25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是否不得大于0.2m;6.悬挂装置和防坠器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7.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是否设有坚固可靠的阻车器;8.多层罐笼提升,中间隔板上是否设有人孔;9.采用钢丝绳罐道提升,中间各中段是否设稳罐装置;10.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是否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实验,每年是否进行一次脱钩实验;11.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是否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2.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是否经常处于灵活状态;13.缠绕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是否设定车装置;14.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拖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是否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是否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15.竖井提升的井口和井下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是否闭锁,是否只有在安全门关闭、摇台抬起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16.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人数和最大载重量是否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17.同一层罐笼是否禁止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三)斜井提升系统。1.专用人车是否设有顶棚,是否设有可靠的短绳保险器,短绳保险器是否既能自动,也能手动;2.运送人员的列车,是否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是否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3.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是否设有除连接装置外,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附挂保险链是否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4.在用斜井人车的短绳保险器,每日是否进行一次手动落闸实验,每月是否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实验,每年是否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实验;5.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断绳保险器要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是否设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7.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有阻车器或挡车栏;8.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有躲避硐室;9. 斜井提升是否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四)规程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全面检查,确保效果。各矿山企业和各旗县区安监局要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对每套人员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二)严格执法,立即整改。各旗县区安监局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依法下达整改指令,该处罚的要处罚,限期整改的,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提升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对设备老化严重的,该更新的要更新,对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检查责任,市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进行督查。
(四)建立检查档案,及时报送有关汇总。各旗县区安监局要建立一系统一档案,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同汇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市安监局。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检查表
2.人员提升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 附件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专项检查表及汇总表.docx